为满足新形势下对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癿监管需要,中国保监会对原《大病保险统
计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于 2015 年11 月8 日颁布了该制度。通知要求
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规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该制度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从2016 年4 月开始按本制度要求
报送一季度数据,2015 年年度数据仍需按原要求报送。
根据《制度》,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
务统计信息系统”,以项目为统计对象向保监会报送两张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一张为
保险公司大病保险项目统计表, 包括大病分类、 统筹层级、 开办范围、 期末有效承保人数、
原保险保费收入、应收保费、赔付支出、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等统计指标;另一张为保险
公司大病保险项目利润表,主要反映大病保险项目经营损益情况。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 月底,全国除西藏外均出台了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有17 家
保险公司在全国 28 丧省(区、市)开展大病保险,覆盖人口 8 亿人;截至今年6 月底,
全国累计400 多万人直接受益于大病保险, 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水平普遍提高了10 个至15
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