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撤销权:保险法中的一个制度选择及其合理性追问
于海纯
【期刊名称】《中国法学》
【作者】于海纯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分类】保险法 【期刊年份】2020年
【期号】04 【页码】283-302
【内容提要】
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定抗辩期间经过之后,保险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涉及保险法上解除权制度与民法上撤销权制度的适用选择。投保人欺诈行为之下保险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争议因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而产生,不可抗辩条款在法理上具有相当的正当性并被普遍法定化。允许保险人行使撤销权将空置化或废弃不可抗辩制度,进而否定不可抗辩制度的规范意义、目的及其背后的价值判断。且不可抗辩条款乃是保险人自愿引入保单之中并受其约束,表明其是自愿放弃抗辩权。两相权衡,保险人解除权制度在整体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正当性、历史性和法秩序价值,应为我国保险法所选择。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撤销权 解除权 不可抗辩条款 权利放弃
全文链接(来源于中国知网)
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D&dbname=CJFDLAST2020&filename=ZGFX202004015&uniplatform=NZKPT&v=TgoCUmevkzF2iH-giNRK4Jm9cmG1_Jt5xgGlSnMMOEW2Jp2F_CFkU8Kl5AkBcyJ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