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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沈孝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5-01 1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点击: 文字:(,,)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沈孝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皖民申8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开发区东城路西侧六安茂源塑编有限公司综合楼4楼。

负责人:施凯,该支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孝和,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安市金安区木厂镇兴旺米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木厂镇潘新。

法定代表人:张家道,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国,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六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孝和、六安市金安区木厂镇兴旺米厂(以下简称兴旺米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民终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华保险六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错误认定按照伤残等级比例赔付伤残保险金的保险条款属于免责条款。首先,免责条款不同于责任条款,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责任条款是对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的具体约定。其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不同程度的伤残,由保险人不同额度赔付,兼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分担各方权利义务,若无论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为几级,都按均等的保险金赔付,有悖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比例赔付”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基础上“打折”赔付。《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表》是商业意外保险中残疾给付行业标准,属于保险责任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如果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比例赔付”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违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本意。(三)保险条款第2.3.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条款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责任条款是保险经营的基础,保险公司通过精算的方式,根据投保人负担的保费与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程度,以及所获得的保障程度为基础确定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对正常经营风险的控制。保险人承担责任大小与投保人支付的保费相适应。如果将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表混同为免责条款,变相加重了保险公司合同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责任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有效。(四)本案中,新华保险六安公司提交了盖有兴旺米厂公章的签收回执,兴旺米厂确认新华保险六安公司已经就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等进行了说明并提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新华保险六安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未认定上述证据,与法律规定不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兴旺米厂提交意见称,新华保险六安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一)争议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由该条款的内容决定,与条款的名称或者概念没有关系。新华保险六安公司抛开合同条款,单独就争议条款来谈权利义务以及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属于以偏概全。当事人对保险金额为24万元没有争议,如果再按照伤残等级比例减少赔付,实质是在原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该条款只限制和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判定属于免责条款并无不当。伤残等级与损失之间不能等同,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不以损失为依据,反而违反了损失填补的保险法基本原则。虽然保险条款中没有直接使用比例赔付的概念,但没有改变“比例赔付”的实质,只是在名称上更加隐蔽。(二)新华保险六安公司关于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新华保险六安公司虽然从形式上提交了签章的回执,但回执单中没有任何涉及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等内容。新华保险六安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释说明达到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的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新华保险六安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中关于保险责任条款与免责条款区别的论述,在专业理论上能够成立。但问题是,本案投保人兴旺米厂既不是专业的保险机构,也不是专业法律机构,如果新华保险六安公司不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作出详尽的解释说明,兴旺米厂几乎不可能明白其中的区别。案涉保单明确载明“保险责任”为“24万”,对普通的投保人来说,多会理解为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为24万元。沈孝和为八级伤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损失数额时,主要赔偿项目要按赔偿标准乘以30%后的数额确定。如果保险理赔时按照《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表》,损失数额再乘以30%,投保人、被保险人有理由认为保险公司是“打折”赔付。因此,兴旺米厂主张《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表》为免责条款,有充分依据。(二)根据保险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华保险六安公司要求适用《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表》理赔,应当证明已就该条款向兴旺米厂作了明确解释说明。新华保险六安公司提供的保单回执为格式打印件,只是笼统记载“特别提示并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表》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是否作出解释、说明没有涉及,原一、二审认定此份证据不能证明新华保险六安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新华保险六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思民

审判员  胡小恒

审判员  王惠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cn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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