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0 月 30 日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的情形” 修改为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
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会计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