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0 月 1 日,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服务养老保障方面的作用,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要求, 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 有效发挥优势、合理控制成本, 持续提升能力, 做到运营安全、回报稳健、服务便捷, 向人民群众提供长期保值增值、条款简明易懂的商业养老 保险。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等,产品保险期间不短于 5 年, 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 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
《征求意见稿》 规定保险公司须满足相关准入条件, 主要包括: (一) 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50 亿 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 75%; (二)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50%、核心偿付 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75%; (三) 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 100%; (四) 最近 3 年未受到金融监管 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五) 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对于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明确, 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 险, 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 保险期间不 短于 5 年; (二)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三)能 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 交费灵活性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就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要求、保险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专门进行说明。保险公司应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符合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平稳有序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解读, 做好相关服务, 保持业务经营稳定。 (综合中国银 保监会网站、经济观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