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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4〕6号)

2015-03-06 14:15 来源:未知 点击: 文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4〕6号)

保监罚〔20146

  当事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鲁伟鼎

 

  当事人:叶强

  身份证号:51062419720125XXXX

  职务:时任民生人寿财务部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8

  

  当事人:陈班东

  身份证号:11010819710504XXXX

  职务:时任民生人寿银行与多元保险部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

  

  当事人:许皓诚

  身份证号:34030419690106XXXX

  职务:时任民生人寿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荷叶新村9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民生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民生人寿、叶强、陈班东、许皓诚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民生人寿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提交虚假报告

  一是偿付能力报告存在错误。(1)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资产计算不准确:对企业债券未区分有无担保均按照100%确认为认可资产;将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保费全额确认为认可资产;将分支机构筹备组发生的工资等费用计入其他应收款,并按照80%的比例确认为认可资产等,导致2012年度和2013年第12季度虚增认可资产。(2)偿付能力报告编制不准确:201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的关联方信息与实际不符,列示的有关投资资产、认可价值也与实际不符;2013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将购买的债权投资计划错误列入企业债券进行披露等。

  二是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2012年至 2013年上半年,存在报销虚假发票、虚列会议费和公杂费、多确认房屋租金收入、将未激活的卡单确认保费收入、将保险代理公司销售的产品纳入直销业务统计等行为。

  三是专业中介风险排查报告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在20138月向我会提交的《关于民生保险专业中介业务风险排查情况的报告》中,有关保费、手续费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时任民生人寿财务部总经理叶强,对上述偿付能力报告存在错误、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民生人寿银行与多元保险部总经理陈班东,对上述专业中介风险排查报告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的使用违反监管规定

  20125月至20133月,先后将部分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在银行办理协议存款、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银行股权、申购可转债。民生人寿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时任民生人寿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许皓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在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承保的民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含意外身故责任)中,有136份保单被保险人是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

  时任民生人寿银行与多元保险部总经理陈班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未按规定进行电话回访

  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存在大量超犹豫期回访以及客户尚未签收保单即完成电话回访的情况。

  五、高级管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行职务

  魏XX20114月以来担任民生人寿某分公司银保协管责任人,实际拥有与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相同的管理职权,总公司未就其履职申请任职资格核准。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记账凭证、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回访明细表、有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公司对相关事实的反馈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作出如下处罚:

  一、民生人寿上述提交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民生人寿罚款20万元。

  二、民生人寿上述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的使用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民生人寿罚款10万元。

  三、民生人寿上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民生人寿罚款5万元。

  四、民生人寿上述未按规定进行电话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我会决定对民生人寿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五、民生人寿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民生人寿罚款5万元。

  六、叶强对上述偿付能力报告存在错误、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叶强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七、陈班东对上述专业中介风险排查报告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陈班东警告并罚款2万元。

  八、许皓诚对上述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的使用违反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许皓诚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4718  

 

责任编辑:cn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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