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4〕1号)
保监罚〔2014〕1号
当事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安财险)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29-30楼
法定代表人:王新利
当事人:王新利
身份证号:11010819690220XXXX
职务:时任民安财险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香榭里花园
当事人:王磊
身份证号:41030619781023XXXX
职务:时任民安财险分管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29号海南航空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民安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民安财险、王新利、王磊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民安财险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偿付能力报告编制不符合监管规定,导致数据不真实
民安财险将质押在某银行的10.1亿元存款计入认可资产,不符合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关于被质押资产不得作为认可资产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201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认可资产虚增。
时任民安财险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新利、时任民安财险分管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王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在不符合监管规定资质的银行存款并将部分存款质押
2011年11月底至2012年末,民安财险在不符合我会规定资质的两家银行存款,并于2012年9月至11月,将在其中一家银行的存款进行质押,为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民安财险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应当选择信用评级良好的银行办理存款以及保险资金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时任民安财险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新利、时任民安财险分管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王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内部管控不严格
一是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2011年以来股东会的议事事项未包含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等议案,股东会资料不完整;监事会人数不符合公司规定,2011年以来未召开监事会会议;2011年11月以来多名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未审计;支付有关大额预付购房款和设备采购款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等。
二是业务和财务管理方面。2012年,向不符合我会监管要求的财险公司分出再保险业务;对业务数据未及时更新,导致2012年第4季度商业车险再保后已决赔款的财务口径与业务口径不一致;2011年6月,未经我会批准,将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定期存款变更为活期存款等。
三是资金运用方面。民安财险未按照我会监管要求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系统;2012年9月,民安财险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情况下,修改委托投资指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2012年度偿付能力有关报告、公司关于存款银行资质说明、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作出如下处罚:
一、民安财险偿付能力报告编制不符合监管规定,导致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民安财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王新利、王磊分别警告并各罚款2万元。
二、民安财险在不符合监管规定资质的银行存款并将部分存款质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民安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王新利、王磊分别警告并各罚款1万元。
三、民安财险内部管控不严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民安财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