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发展, 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
为老年人增加养老选择,中国保监会于2016 年 7 月 4 日发布通知,决定延长老年人住房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通知主要内容为:
一、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延长至 2018年 6月 30日。
二、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 省会城市 (自治区首府) 、
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上述四省中,每省开
展试点的地级市原则上不超过3 个。各地保监局应结合实际,遵循自愿参与原则,向我会
报备后开展试点。
三、试点期间,除上述事项外,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监管要求适用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
53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