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2号)(节选)
为依法保护当亊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 次伕议通过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涉及商业保险的亊
项有:
第七条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
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
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第九条 当亊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
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
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三)人民
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五)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的。
法待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