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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2016】230号)

2016-11-30 19:17 来源:未知 点击: 文字:(,,)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督有关问题的

                                     通知(保监【2016】230号)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11月15日发布该通知。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亊业单位及其他社

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

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福利计划、

留才激励等服务亊项。 

    《通知》明确规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5亿元,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 5 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根据投资组

合开放频率和组合资产整体变现能力,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确投资组合的开放频率以及不动

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并要求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以下

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20%;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含)

以上18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30%;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

频率为180天(含)以上36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40%。 

    《通知》指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劢性资产、固定收益类

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劢产类资产以及其他金融资产。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保监会批

准的股权投资计划,但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养老保

障管理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仅限二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应符合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及保险资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 

    《通知》还要求,已备案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须在今年 12 月 31 日前调整至符合本通知

要求,新报送备案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来源于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cn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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