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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2022-12-23 22:58 来源:未知 点击: 文字:(,,)

当事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人寿)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6层01-16号单元及5层07-10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黎康忠


当事人:任赓

职务:时任中信保诚人寿总经理助理银保业务部总监

身份证号:21010519770212XXXX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金


当事人:

职务:时任中信保诚人寿客户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高净值业务部副总经理

身份证号11010819830414XXXX

住址:北京海淀区莲花池西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中信保诚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信保诚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2019年8月中信保诚人寿向部分客户提供海外(境外)体检服务体检相关费用包含往返机票、住宿、自由行和餐饮等,属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期间,银保渠道参加日本体检的客户70名,涉及保单86,体检费用271.69万元参加台湾体检的客户2名,涉及保单2,体检费用5.96万元个险营销渠道参加台湾体检的客户5名,涉及保单10,体检费用15.4万元;参加日本体检的客户2名,涉及保单3,体检费用6.05万元。时任总经理助理银保业务部负责人任时任客户市场部负责人均在相关上签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参加海外(境外)体检客户清单、公司内部审批报、体检费用报销记账凭证、调查笔录等证据资料证明。

针对上述事项,任赓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其本人无主观过错,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是提供海外(境外)体检服务符合最新监管精神,符合行业趋势与公司精细化管理要求。三是银保业务部不是负责海外体检等增值服务体系的主管部门,其本人不是增值服务体系管理责任人,不应负直接责任。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其本人签批涉及的海外(境外)体检客户数占比较小。二是其本人不是首次提供海外(境外)体检服务的发起者。三是其本人无主观过错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对于任赓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复核认为:一是任赓陈述的无主观过错缺乏证据支持,提出的违法行为已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不必然构成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二是为客户提供机票、住宿和自由行费用等其他利益,超出了健康体检服务范围三是根据检查事实,银保业务部是海外(境外)体检的策划和组织实施部门,任赓时任银保业务部负责人,是该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对于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复核认为一是所在客户市场部提供的海外体检客户虽相对较少,但不影响行为。二是不是违法违规行为的首次发起者,不影响行为定性三是陈述无主观过错缺乏证据支持,提出的违法行为已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不必然构成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

我会对任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向投保客户提供海外(境外)体检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中信保诚人寿罚款30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任赓警告并分别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cn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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