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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保监罚决字〔2022〕36号)

2022-12-23 23:01 来源:未知 点击: 文字:(,,)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33层

法定代表人:朱捷


当事人:韩鸣

职务:时任太平财险车险部总经理


当事人:吕晓菁

职务:时任太平财险销售管理部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太平财险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费率

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太平财险超过经银保监会批准的手续费费率标准上限核定、支付车险手续费。

韩鸣时任太平财险车险部总经理,负责车险部全面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银保监会关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文件、太平财险车险业务系统销售及服务成本分项表、科目余额表、相关情况说明、任职文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资料证明。

二、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太平财险通过间接理赔费用科目以事故救援服务等名义列支“服务费”支付给服务商。服务商扣除税费和中间费用后,转账至车商、代理公司指定的对公或个人账户,实际用作车险手续费。

吕晓菁时任太平财险销售管理部负责人,负责销售管理部全面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太平财险虚列间接理赔费用情况表、合作协议、财务支付清单、真实服务清单及支付手续费清单、相关情况说明、任职文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资料证明。

、已发生费用未及时入账核算

2018年底、2019年底和2020年8月底,太平财险存在应支付代理业务相关费用、应支付销售费用、激励活动需兑付奖金及业务增值服务费等已发生费用未及时入账核算。

吕晓菁时任太平财险销售管理部负责人,负责销售管理部全面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太平财险费用情况表、有关合作协议、催款邮件截图、入账情况表、销售渠道激励方案、相关情况说明、任职文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资料证明。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费率事项,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太平财险罚款50万元,对韩鸣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和已发生费用未及时入账核算事项,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太平财险两事项分别罚款50万元合计罚款100万元,对责任人吕晓菁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812


责任编辑:cn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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