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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四喜永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25 1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点击: 文字:(,,)

雅安四喜永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66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雅安四喜永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茶马大道2号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吕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马秉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洋浩,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386号。

法定代表人:敖斌,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雅安四喜永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雅安分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雨城惠民村镇银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8民终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事实不符,确认案涉《车贷险业务合作协议》为保险合同性质,亦与事实不符。人保财险雅安分公司的企业经营性质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确定的,是特许经营保险业务的工商企业,保险赔付款应在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摊,本案中人保财险雅安分公司与非保险企业的申请人对雨城惠民村镇银行的损失按比例承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调整范围,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调整范围,且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一、二审法院支持人保财险雅安分公司的反诉请求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车贷险业务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内容表明车贷险属于具有特殊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合同而非保证合同,一、二审法院均支持本案当事人对合同性质的约定并以申请人未提交其有权向人保财险雅安分公司进行追偿的合法根据,而不予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同时,一、二审法院依据案涉《车贷险业务合作协议》第十三条第五项对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的约定,支持人保财险雅安分公司向申请人追偿的反诉请求,亦无不当。综上,四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雅安四喜永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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